近期,影视节目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现正热播的电影《湄公河行动》,电视剧《青云志》、《麻雀》,这些影视作品大大的丰富了我们的文化生活,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上述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而影视作品保护会涉及哪些内容?
影视类作品包括哪些内容
影视类作品包括影视作品和以类似摄制影视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包括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作品。
影视类作品著作权所有人的界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影视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其所享有的权利是一个完整的著作权,并且可以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务权,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可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影视类作品相关的权利分析
影视类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影视类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影视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该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简单的说,该影视作品的编剧、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可以将他们的剧本、图片、歌词、音乐作品,作其他使用。
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将其作品创作的剧本进行出版,而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
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影视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合同约定。
当然制片人行使影视类作品的著作权时,也不能超过影视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对于参加影视类作品创作的相关人员,如文字创作者,词曲创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嘉宾,被访者等,在影视作品中都享有署名权,同时还根据合同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一般影视作品制片人要与上述参加影视类作品创作人员应签订相应的合作合同,明确约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
影视作品的保护期限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影视作品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而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影视类作品如何保护
一部影视作品融汇了文字(剧本、脚本、解说词、歌词)、舞蹈、美术、音乐、图形、摄影、计算机软件、模型、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多种作品形式,现今网络发达,网络已成为人们最重要的对外信息沟通与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手段之一,而盗版电影可以省去了刻盘的环节,俨然成为了一个全新的产业链,如影片《港囧》遭遇了刚刚上映即在影院被盗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侵权事件。
当下,将著作权保护渗透到网络已是普遍的事实,网络上的著作权保护就是为了能够在新的虚拟世界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不致因为新的媒体传播而受到影响,同时也保障公众享受技术革命带来的成果,能够更加方便地利用和传播作品。
鉴于现今盗版侵权事件的频发,著作权人在维护自身权利时,往往要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由司法判定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司法程序中,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明相关作品权利归属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效且有力的证据,因此上述所列的影视作品所涉及的作品类型都应当适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在维权之时能为自身举证,证明作品权利的归属,从而打击盗版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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