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我们的商标与他人的在先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产品或服务上,而且商标还近似,那必然是不可能注册成功的,因为这属于相同产品或服务类别商标的商标近似。而且如果在商业活动中这样使用商标,就会涉嫌商标侵权。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如果我的商标和别人的商标类似,但是使用在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上,这样还会侵权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商标侵权是如何定义的。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具备下述三个构成要件的,构成侵权行为:
1、商标是否相似;商标近似主要从商标的音、形、意、构成等角度进行分析。
2、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可以看到,对于上文中的在不同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类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有两个关键点。
1. 类似商品的认定
所涉及的商品是否为类似,其判断因素应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服务是否类似则应考虑其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
同时,这种类似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相关对象,或者商品或服务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导致混淆。
2.容易导致混淆的认定
实际上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不一定会构成混淆,或者具有混淆的可能性。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不仅仅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导致混淆的可能性才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实质要件。“容易导致混淆”的标准即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注册商标商品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注册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等特定联系的。
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亦是判断混淆的重要因素。从显著性的角度说,商标的设计越独特,例如使用臆造词,越容易认定被控商标的“搭车”近似。从商标的知名度来看,商标的社会影响力越大,特别是驰名商标,其越容易被当成目标受到不法侵害,在判断商标近似时亦将得到法律更强的保护,即使商标作为整体不相近似,但当其主要识别部分相同或相似,易致相关公众混淆的,便已认为商标是近似的。
因此,在不同种类商品和服务上取得商标专用权需要分别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注册商标相近似,二者之间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取决于对“商品或服务类似”和“容易导致混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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