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在进口一票货的过程中少报了一部分服务费,请问我的企业能不能受到惩罚?

答:如果经过调查,贵司可能会受到惩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名称、税则号列、总数、规格、价格、贸易方式、产地、起点、运输地点、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不应当申报或者虚假申请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如果有违法收入,非法收入将被没收:

(1)如果危及海关统计的准确性,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危害海关监管秩序的,应当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危害我国许可证管理的,处以5%以上30%以下商品价值的罚款;(4)危害我国税收征收的,处以30%以上2倍以下税款;(5)危害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以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因此,贵公司少报部分服务费构成申请虚假,实际后果要根据贵公司的违法情况来确定。

经典案例:2024年8月2日,当事人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向s海关申请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模具钢块27300kg,申报价格为cif62244欧元,申请产品号为721891000000,申报单号为xxx20241000129145。经核实,该商品属于应征进口反倾销税商品,需要在报关单申报项目中标准填写相关记税信息。经核实,该商品属于进口反倾销税商品,需要在报关单申报项目中标准填写相关税务信息。上述事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要求的行为。上述行为包括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询笔录、说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部门处罚人民币3万元。

法律分析与合规性指导: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名称、税则号列、总数、规格、价格、贸易方式、产地、起点、运输地点、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虚假申请,危及海关监管秩序的,应当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向s海关申请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模具钢块27300kg,申报价格为cif62244欧元,申请产品号为72189100000。经S海关调查,该商品属于进口反倾销税商品,被告方未依法规范申报,构成违法行为,需在报关单申报项目中标准填写反倾销税填补项(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经s海关调查,该商品属于进口反倾销税商品,被告方未依法规范申报,构成违法行为,需在报关单申报项目中标准填写反倾销税填补项(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是否符合价格承诺)。s海关可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