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为3%。
转让金融商品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
出售时的增值税=[出售价格-买入价格(不得扣除已宣布未发行的现金股利或已支付利息期间未收到的债券利息)]÷(1 6%)*6%
确定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计税依据
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的正负差额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的正负差额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抵消后出现负差的,可以将下一纳税期与下一期转让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结转,但年底仍有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购买价格可以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例如:假设一家普通纳税人公司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3000元,金融商品的税收购买价格为2000元,无其他结转,金融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3000-2000)÷(1 *6%=56.60元)
注:金融商品转让可与多种产品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最终收入为正负。此外,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损失只能在一年内相互抵消,不能在新年内抵消
金融商品转让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进行会计处理。
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产生转让收入的,按应纳税额: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款:应纳税款-转让金融商品应缴增值税
产生转让损失的,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纳税-转让金融商品应缴增值税
贷款:投资收益等科目
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纳税-转让金融商品应缴增值税
贷款:银行存款
年底,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
借:投资收益等科目
贷款:应纳税款-转让金融商品应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