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尚未分离社会职能的企业,包括福利单位产生的设备、设备和管理费用,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幼儿园、养老院等机械、设施和维护费用,以及福利单位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劳务费等。

(2)员工卫生防疫、生活、住宅、交通等各种补贴和非货币福利,包括企业向员工发放公共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协调企业员工医疗费用、员工支持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补贴、员工夏季降温、员工困难补贴、救济、员工食堂补贴、员工交通补贴等。

(三)其他员工按其他要求发生的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安家费、探亲假车费等。

02.什么是基本的扣除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允许扣除公司产生的员工福利费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

03.公司可以作为工资和薪金支出扣除哪些福利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和员工福利费的通知》(国税函〔2009〕3)第一条确定了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效工资薪金”确认标准,第三条规定了员工福利费的范围。公司的福利补贴,如果纳入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支付,并符合国家税务函的要求〔2009〕第三条文件第一条有关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扣除。

04.在什么前提下,税务局可以合理批准公司产生的员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员工福利费的通知》(国家税务函)〔2009〕3号)要求:

“四、员工福利费计算难题 公司产生的员工福利费,应当单独设置账簿,准确计算。税务局应当责令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纠正,但没有单独设置账簿的准确核算。逾期未改正的,税务局可以合理批准公司产生的员工福利费。”

05.是否所有员工福利费都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类别,应纳入纳税人工资、工资收入税:

1.从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数量计提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的各种补贴和补贴;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补贴和补贴;

3.企业为个人购车、住宅、计算机等不属于暂时性生活困难补贴特征的费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补贴范围的通知》(国税发行〔1998〕155号)

06.企业是否用员工福利费为自己买车、住宅、计算机等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贴范围明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行〔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畴,纳税人的工资和工资收入应纳入个人所得税:

☑ 从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者数量计提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我的各种补贴和补贴;

☑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补贴和补贴;

☑ 企业为个人购车、住宅、计算机等不属于暂时性生活困难补贴特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