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偿划转不产生经济利益么?划转目的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一般由上一层级公司主导,将资产或股权由一个公司划转至另一个公司。

股权无偿划转,从表面看,没有对价,单纯将被划转股权进行转移,因此也就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收入”或者“所得”,也就没有了征税的基础。

但从实质上看,虽然表面没有对价,但不可否认,这种划转是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做出的,因此,存在潜在的经济利益转移。

从税收角度看,“穿透”无偿划转的表面,对实质上的经济利益征税似乎也是合情合理的。

因此,在《征管法》中,赋予税务局核定权,防止出现由此产生的规避纳税行为,也就顺理成章了。

对于无偿划转行为,税收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视同转让”的方式进行,即使没有对价,仍然要按照公允价值或者市场价值进行征税。

二、无偿划转是否征税范围?印花税法规定,只要书立应税凭证,就要缴纳印花税,这是一个行为税。

股权无偿划转必然涉及从一个公司变更过户到另一个公司,从应税凭证上看,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关于产权转移书据中的说明中,将转让界定为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予、互换、分割。

可见,产权转移书据并没有明确股权无偿划转的适用问题,如果严格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股权无偿划转并不包括在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内,但考虑到股权划转的实质,或许将其作为赠与,则仍属于转让的一种情形。

从实践中看,各地税务局在问题答复中,也将无偿划转作为征税范围。

三、无偿划转如何征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凭证上列明的金额。

无偿划转在应税凭证上并没有列明金额,对此,《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没有实际结算,则要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关于市场价格如何确定,应按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印花税进行核定征收。

四、改制重组中的划转是否可以免征?为了支持企业的改制重组,税收给予了免征印花税的待遇。

但实践中,政策适用争议较多。

在财税(2003)183号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对于改制范围,该文件限定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此,从文本上看,这个政策适用对象仅限于国有企业,并且仅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产权转移数据免税,这就将免征待遇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

对于改制重组的形式,该文件也明确了包括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企业债权转股权等形式。

但对于改制重组范围的界定较为模糊,使得在实践中,争议较多。

比如在合并分立中,涉及股权划转,是否可以适用免税待遇则充满悬念。

五、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如果是政府或者国资委批准下进行的改制重组,则可以享受改制重组免征印花税优惠。

如果是集团内部的二级、三级公司进行的重组,没有国资委的批复,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呢?在实践中,税务局认为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享受免征印花税待遇。

但企业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在集团的框架内,重组只是资源配置的再优化,而且最终结果都是要报给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从业务实质上看,符合文件规定,应当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此外,还有一些问题是悬而未决的,如对于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如果按照财税[2003]183号文件来看,是不能适用免征印花税优惠政策的。

这似乎又导致了纳税公平问题。

希望在《印花税法》施行后,考虑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减少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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