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由企业投资建设地下人防工程,拥有一定期限经营使用权,使用期满后无偿移交政府。

在该企业拥有人防工程经营使用权期间,企业将其转让给第三方经营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答:

按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还需要在项目地预缴税款?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需在项目地预缴税款。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后,中途是否可以改为简易计税办法?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应在首次申报该项目收入之前办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相关手续。

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如已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申报纳税的,不得再改为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除提供建筑服务或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以外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随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纳税人自有或租赁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该不动产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可以全额抵扣?答:纳税人自有或租赁的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支付物业管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五、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一年以下的人寿保险(应税)是否可以抵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员工购买的一年以下的人寿保险服务,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拆迁补偿费,在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银行支付凭证可以作为扣除的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的凭证。

七、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实际工作应当如何把握?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发生绿化工程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绿化工程完工后发生植物养护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八、哪些情形可以补开增值税发票?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解读明确,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九、转让2016年5月1日前购置的不动产能否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销售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简易征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当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票。

十、纳税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收取的水费可以按照差额并简易征收增值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申报?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属于销售自来水行为,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在附表一第12栏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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