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公司成立的时候都会规定相应的营业场所,这就是公司的营业场所。但是,经营场所的变化是有一定的过程的。现在就让皓顺佳为大家带来保险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让我们看一看。
1、法人代表签署《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收到后,加盖公司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授权委托书》(领取时,公司加盖公章),应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授权人;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会提交决议,包括:决议事项和公司章程的修改,由股东(自然人股东)盖章或者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会提交的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和公司章程的修改,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决议应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改和决议,由董事签署。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 公司章程的修订: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自然人股东)盖章或者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盖章或者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
6. 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
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定。
上述项目未注明提交副本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公司应加盖公章,并说明与原件一致。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权利义务有关的约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这家公司。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依法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保险标的的损坏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损失,因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保险利益只有在法律上承认、经济上确定而不是预期的情况下才有效。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此时才有能力赔偿损失;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以人寿保险为例,投保人对自己及其配偶有无限的保险权益,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委托关系,也可以形成保险权益。此外,债权人对未清偿贷款的债务人也有可保利益。
其成立条件是: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值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利益中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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