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因此,贵公司由于投资未到位向银行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投资的账务处理
1、接受现金资产投资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2、接受非现金资产投资
借: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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