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应申请营业执照登记;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营业执照材料;根据工商登记机关的通知领取正式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公司的设立应当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的,必须报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项目登记前,需核准的,应当先办理公司名称核准后再报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报批公司名称。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预先核准名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预先核准名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保留期限为六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者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事项的,公司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要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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