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 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一、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哪些?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在收入的业务确认上存在区别
会计确认:企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交际应酬、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方面时,应根据具体用途,按产品的账面价值借记“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交际应酬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税法确认:税法中规定,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交际应酬、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方面时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企服快车面,应将不含流转税的产品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另企服快车面,上述会计核算中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可能不得在税前扣除(如非公益性捐赠),或只能连同企业本年度其他同类支出一并限额扣除(如交际应酬费)。
三、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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