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般情况下,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后会向商标持有人下达《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既让你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商标有在使用。
通常,我们能拿出相应的证据或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便可保住商标。
二
答辩应准备什么资料?
所需材料:
1、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营业执照、个体户身份证)
2、《代理委托书》
3、 商标答辩通知书原件、理由书、材料目录、证据目录
4、 答辩商标申请号
5、 证据材料
三
证据材料怎么准备呢?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以下几种材料是比较常见并且容易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
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
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
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
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
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宣传页、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方式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
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4、产品包装: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
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很难作为直接证据被采用,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
这些商标标识实物由于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而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
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
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报关单等。
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当然,并不是所有无使用的注册商标被提起连续三年遏制使用撤销程序后都会被撤销。
如果注册人可以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该商标可以被继续有效。
那么,什么是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呢?(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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