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条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属单位所有。
第三条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包括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士关系终止后的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 的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主要是利用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情形下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如果专利权最终归属单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署名权、获得报获得报酬,奖金的权利以及获得优先受让的权利。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