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北京晶馆餐饮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再审判决

案号:

(2024)最高法行再13号

再审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一、案件事实

北京晶馆餐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申请在第43类“咖啡馆;备办宴席;餐馆信息服务;酒吧服务;餐厅;饭店;快餐馆;餐馆”服务上注册“肥猫”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以申请商标与吴程克在第43类相同服务上已注册的第12713866号“肥猫美食林Fat Cat Food及人头像”商标(“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0年北京晶馆公司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131000号《关于第38182993号“肥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维持驳回决定。

(申请商标)

北京晶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一审、二审均维持驳回决定。

在申请驳回复审的同时,2019年北京晶馆公司以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引证商标,吴程克提供使用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的使用,决定不予撤销引证商标。北京晶馆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国知局决定撤销引证商标。吴程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判决撤销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撤销之后,北京晶馆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最高院再审认定

本院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5807号行政判决,因第12713866号注册商标(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维持了一审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271386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的认定。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已被终审判决确认予以撤销,不再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最高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