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一起行为人欲通过不正当手段购买征地社保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认定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家住江津区的肖某与王某是亲戚关系。王某一直想要购买征地社保,但因无征地指标,不符合购买征地社保的条件而无法购买。2017年2月,肖某找到王某,声称他有“人脉资源”,可以为其“操作”拿到征地指标购买社保,但要收取部分手续费。王某与家人反复商量后,向肖某支付了保险款6.6万元。肖某爽快地向王某出具了收条,并承诺事情办不成就全额退款。
但王某一等再等,征地社保却一直没有音信,催了又催都没有结果,王某便要求肖某退款。2019年2月,肖某退还王某2万元,其余4.6万元一直未退。王某便将肖某告到了江津区法院,要求退还剩余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办理征地社保应符合相应条件,依照合法的程序到相关主管机构办理。本案中,双方约定由肖某替王某办理征地社保,其目的是想通过不正当途径办理社保。原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也有违善良风俗,应认定王某和肖某之间的合同无效。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肖某应返还王某支付的购买保险款项。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律师提醒】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公序,是指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是指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民法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创设权利和义务内容。但与此同时,民法也强调民事活动应遵守公序良俗。
民法典进一步对公序良俗进行了确认和强调,第一百四十三条将不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第一百五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如民事行为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情形的,即使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亦将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本案中提及的征地社保也叫失地农民社保,是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用土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为被依法征地的农民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保证社会的稳定。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购买征地社保的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且与征地社保的初衷相悖,故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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