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原告通常会提供诸如借条、欠条或收据等证据,以证明与被告有民间借贷关系。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者没有签发借条、借条或收据。
本案中,原告经常只能提供转帐记录,以证明与被告有民间借贷关系。所以,从法律上讲,只有汇款记录就足以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吗?
首先,我们来看看在这一问题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
“原告仅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人抗辩转帐系偿还双方先前所借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人提出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之后,原告应当对借款关系的成立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原告仅有转账记录这一种证据,并且转账记录清楚地说明了转账目的是支付借款本金,那么,该转账记录就能证实双方之间有民间借贷关系。不过,如果转帐记录中没有对转帐目的作任何记录,而被告抗辩称原告的转帐是为了向当事方偿还先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并且被告提供了有关证据证明该抗辩要求,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告必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但是正如前面提到的,原告由于不能提供双方民间借贷关系的其他证据,只能提供转帐记录。所以,这种情况对原告来说,是极其不利的。被告很可能需要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并最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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