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具有一定的风险,一是实际产权人和名义产权人容易产生纠纷,二是如果名义产权人恶意出售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实际产权人会面临失去房屋的危险。
若计划借名买房,应尽量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房屋权属,对名义产权人的不当行为进行约束;在条件允许时尽快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
导言:
亲戚之间借名买房,实际产权人在过户之前卖房,名义产权人拒绝给付售房款,实际产权人该如何维权呢?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蒋先生计划购买上海市某区房产,由于蒋先生长期在外地出差交易不便,加上房地产新政策实施,实施后售楼成本升高,时间紧急,所以蒋先生以亲戚李某军的名义购买。
7月,李某军与蒋父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三方买卖(借李某军的名义买房,实际产权人为蒋先生),处理完后蒋父同意支付李某军48万元……。
其后,蒋先生通过其父亲(蒋父)及其本人账户支付了首付款和所有其他交易费用,并且一直支付房贷至今。
2021年7月,蒋先生决定出售该房产,但房产登记在李某军名下,李某军拒不配合过户,以此来要挟蒋先生索要巨额回报,并且拒不配合由蒋先生接收涉案售楼款。
蒋先生不得己诉诸法院,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律师意见:
本案中,被告李某军确认其与蒋先生之间存在代持房产的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蒋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售楼款,被告要求扣除48万元是否应予支持。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蒋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售楼款的问题。
被告虽主张涉案房产系蒋父出资购买,并提交了李某军与蒋父签订的《协议书》,但从蒋先生提交银行转账记录看,涉案房产的首付款及贷款部分是由蒋先生转账至被告账户,可见蒋先生由实际出资;而且,蒋先生与蒋父系父子关系,蒋父与蒋先生均表示蒋父系受蒋先生委托代为处理涉案房产事宜,蒋父亦表示其有权将相关债权转让给蒋先生,故蒋先生有权向被告主张出售涉案房产的售楼款。
其次,李某军与蒋父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蒋父理应支付其此笔款项。
双方均确认涉案房产出售后的售楼款为450万元,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可从出售房屋的尾款中扣除48万元之后支付给蒋先生,故被告应向蒋先生归还售楼款402万元(450万元-48万元)。
结案: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将售楼款归还给蒋先生。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先生归还售楼款402万元;
二、驳回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感言:
借名买房具有一定的风险,一是实际产权人和名义产权人容易产生纠纷,二是如果名义产权人恶意出售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实际产权人会面临失去房屋的危险。
上海企服快车周宇龙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若计划借名买房,应尽量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房屋权属,对名义产权人的不当行为进行约束;在条件允许时尽快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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