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初,乐视网对外宣布,其拥有网络版权的电视剧《潜伏》遭到多家视频网站盗播,乐视网方面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26日举行的“2009中外企业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介绍,网络著作权案件已成北京市法院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甚至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
“近三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陈锦川列出了一串数据:
200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案件66件,2006年这一数字为85件,2007年增至400件。2008年上半年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147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或者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案件1304件。“受理的案件焦点相对集中。”陈锦川分析案件后发现,侵权纠纷多集中在视频分享网站传播影视作品等方面。
视频分享网站,是指基于Web2.0技术基础上的主要提供视频的交互式网站。网友可将自己喜欢的视频上传到网站,网站通过上传程序选择设置,对视频内容进行分类和推荐。
同时,网友可便捷地搜索并观看自己需要的视频。
从2008年开始,视频分享网站陷入了侵权诉讼的泥潭。去年5月,激动网将土豆网告上法庭。2008年,中影集团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被告酷溜网……
在诉讼中,网站往往辩称其只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应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
“避风港”原则源于美国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节(c)项,是为了满足网络服务商在特定条件下免除侵权赔偿责任而设,意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作品传播。我国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此有所借鉴。司法实践中,争论最多、适用最多的情形是围绕第22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第23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展开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王宏丞向记者介绍,在《赤壁》一案审理中,被告酷溜网同样辩称,该网仅提供存储空间,涉案视频均由网友上传,网站未改变上传内容。在得知作品侵权后,酷溜网已删除了涉案影片,应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
“避风港规则并不能使上述无限制的视频上传行为合法。”王宏丞介绍,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案作品基本为正式发行的影视剧,且大部分在热播期间,上传内容则完整规范、编号统一,大量内容均由一个网友在同一地址上传。对此类情形,如果网站仍以不知道侵权为由进行抗辩,没有依据,也不符合免责条件。
然而,一个事实就是,在视频分享网站越来越受欢迎时,关于网站侵权的认定和赔偿标准的确定仍存争议。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同时,将服务对象上传的内容分类并列表,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否构成侵权?”陈锦川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对著作权保护产生了很大影响,著作权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随之涌现,给司法审判带来越来越大的挑战。
王宏丞则认为,赔偿标准的确定一直是判决难点。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上述两种情形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而对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没有明确标准。
“相当多的问题很难从法律中直接找到答案,不少基本问题直到现在还存在很大争议;同时网络服务商不断推出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经营模式,持续冲撞著作权保护的‘底限’,考验司法的能力。”陈锦川说,只有不断健全法律制度,才能遏制越发抬头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面对这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除了诉讼途径,被侵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向行政部门举报等手段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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