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殊荣,因此,认定驰名商标的要求非常严格,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难度也非常大。目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行政认定,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二)司法认定,即人民法院认定。其中,商标局主要在商标管理和商标异议案件中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通过商标争议案件进行驰名商标认定,而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商标民事、行政案件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当事人申请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和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处理相关商标案件的需要对当事人主张的商标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依法定程序审查属实的,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另外,“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若要保持驰名商标的效力,企业必须不断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断开拓市场、重视企业品牌形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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