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侵权纠纷大多数都是由近似商标引起的。那么,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和方法有哪些?
在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法官或者行政部门审查员进行近似商标判断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标准:
(一)人的标准,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二)地的标准,即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三)物的标准,即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四)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即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进行近似商标判断常常运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整体比对
整体比对,又称为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
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因而对消费者产生的是整体视觉。如果两个商标虽在各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但将各构成要素合成一个整体进行观察,仍有可能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即整体视觉不同,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二)要部比对
要部比对,又称为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
一般地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留下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要部分,即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如果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就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外观明显不同,不会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
(三)隔离比对法
隔离比对,又称为对商标的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不是把要比对的两个商标摆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
无论是进行整体比对还是要部比对,都应当采用隔离比对的方式。在消费者的思维中,多数情况下不是两种要比对的商标同时存在,而是以往头脑中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所遗留的商标印象,与当前见到的商标的比较。利用消费者的此种思维模式采用隔离观察比对的方法,更能够真实地反映出被控商标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
只有从普通消费者的视觉和思维模式出发,综合采用上述判断标准和比对方法,才能更科学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从而保障侵权纠纷案件顺利解决。
企服快车服务有限公司专注知识产权10年,全球服务超过6000家大中小企业。在办理国内外商标注册方面有着非常丰富法经验。如果您需要进行商标注册,或者在注册过程中遇到商标近似的问题的疑问,欢迎拨打我们的全国统一咨询热线158-2729-0669,或者可以点击进入企服快车免费咨询平台(www.wipoask.com),咨询在线知识产权顾问,我们将从专业的角度为您做更详细的解答。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