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注册使用在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普通使用许可。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五、商品包装、商标由乙方印刷制作,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八、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元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合同签定后三日内支付本年费用,以后费用每年一月份支付。
九、乙方若在使用过程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或者有随意更改商标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本许可合同。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许可人(甲方)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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