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下发“博惟Bowe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前半段对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规定了前提条件:

首先,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应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具有主体资格的申请人来行使;其次,商标应是申请人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需要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申请注册。

而本案中,系争商标注册人企业既已不存在,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在此情况下,系争商标无法进入商业领域流通,亦无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进而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这显然与商标在于使用的价值和立法准则相违背,该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制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