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本人知道了这件事情后,通过经纪人明确表示未做此酒的代言人,将委托相关人士对此事进行处理,还将加快注册“郭德纲”商标。
有专家指出:姓名谐音商标目前“合法但不合理”。
我国没有规定知名人物或形象“商品化权”,商标中谐音名人姓名的模仿行为合法存在是有条件的:
非贬义性地对知名人物姓名进行谐音模仿,且有实际的商品、服务相联系,但是,商品广告作品中对名人作品或形象整体式模仿“误导消费者”,完全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希望在民事法律立法上予以调整。主编阐述市场上利用姓名谐音商标成为不少商家别出心裁的“创意”,如贵州某厂出品的止泻药“泻停封”,中小学生书包里的“流得滑”牌字迹涂改液,“王小鸭”牌羽绒服,最近又传有人成功注册了“张艺谋”的谐音“张一摩”为日用化妆品的商标,并打算开价800万元予以转让。
天津市不少户外广告牌上出现了“锅得缸”酒。
为何谐音商标之风愈演愈烈?如此另类的商标的存在有无法律根据呢?
姓名谐音商标是对名人姓名的模仿,不涉及姓名权的侵犯。
姓名谐音商标不同于一般的文字商标,它特指的是行为人未经公众人物(名人)的授权,擅自使用或注册与其姓名音同或音近的文字所组成的商标。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按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如果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姓名用作商标,则构成侵权。
但他人姓名的谐音能否被使用,法律未作明示。
姓名谐音商标的模仿对象是名人的姓名。
在姓名谐音商标的创作者看来,谐音商标好听好记,容易吸引消费者;另外借助名人的影响力,也易于在消费者心中产生亲和力。
与谢霆锋谐音的成药品牌“泻停封”已成功行销,成为全国性的品牌。
台湾也有“蟑爱呷”(张艾嘉)、“肺益清”(费玉清)等姓名谐音商标,同样名利双收。
因此,促使更多精明的商人挖空心思想出一个又一个“新颖”的商标。
评论法律性质:“合法不合理”
一种观点姓名谐音商标是“合法但不合理”,合法不合理的情况恰恰暴露出法律的漏洞。
显然,姓名谐音商标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商标法》均不能认定其侵犯姓名权或商标专用权,然而对其不予规制对受害人和社会明显不公。
姓名谐音商标的使用应视为不正当竞争,因为“凡逾越正当竞争之领域,或违反商业诚实习惯之行为,均得不正当竞争名之。”
姓名谐音商标通过规避法律达到对名人姓名的使用,以此制造足以误导消费者的信息,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而且侵犯了被模仿者的人格尊严。
此外,姓名谐音商标的泛滥还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商标权、姓名权保护的困难。
如果仅局限于法条的规定,而不灵活运用法律制裁规避法律的行为,这与法律的根本宗旨相悖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条可视为一般条款。
依据本条的精神,姓名谐音商标的使用应当被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链接姓名谐音商标现象的背后
误导消费者。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确实存在着用自己的名字或姓名的谐音作商标或商号的情形。
例如,山东皇明太阳能集团公司就是以总裁黄鸣姓名的谐音作为商标和企业的名称;还有洗发水“百年润发”就是嵌入了周润发的名字。
于是,消费者看到姓名谐音商标往往会认为与名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发生混淆。
损害商业道德。
利用名人知名度的行为并不在禁止之列,如名人广告就是建立在等价有偿基础上的合法的市场行为。
而使用姓名谐音商标的厂商却是在没有征得名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以很小的代价就达到了提高自己商品知名度的目的。
尽管有些消费者不认为该商标与名人之间有任何联系,也会因为对该名人的偏爱而对商品产生好感。
当然,也不乏消费者认为利用明星名字谐音作商标低俗和哗众取宠。
扰乱市场秩序。
如果名人的姓名已注册并成为驰名商标,如“李宁”、“范思哲”,对其进行谐音模仿则构成商标淡化。
但驰名的姓名商标毕竟为数极少,多数的谐音商标则游离于法律的规制之外。
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创造并申请注册姓名谐音商标的人并不是使用商标的生产者,而是试图取得姓名谐音商标的专有权,并转手以牟利的投机者。
尽管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过程极为严格,周期也较长,有的注册最终可能被驳回,管理部门却会为此无端付出不必要的审查成本,况且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侵犯公民人身权。
公众人物因为比普通人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一言一行都会引起社会关注,牵动社会舆论。
若其姓名使用不当,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会比一般人要大得多。
尽管司法实践中要求公众人物承担“忍受义务”。
但创造或使用姓名谐音商标的人分明是无视当事人的感受,有损其人格尊严。
如果相关的产品粗制滥造,还会对名人的声誉有所玷污。
观点治理姓名谐音商标对策应当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当前需要鼓励竞争,但更要规范竞争,否则不正当竞争的泛滥必将破坏市场经济的活力。
尽管允许执法机关依据一般条款进行判断可能会在实践中出现行为认定过程中的失误,但在规制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却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毕竟竞争自由是原则,限制竞争永远是例外。
严格商标的审查程序。
有些国家的法律禁止用人名作商标,《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任何活着的或已死亡的但未超过30年的个人的名或姓不能注册为商标”,《俄罗斯专利法》也禁止使用名人的真名及笔名注册商标,而我国对此不作禁止。
相对来说,我国的注册商标申请标准较低,那么在商标的审查程序上就应严格把关。
《商标法》第10条第8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条是公权力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体现。
政府不但有义务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也有责任净化社会风气。
应该鼓励公众提起异议和要求损害赔偿。
由于姓名谐音商标损害对象是非特定的,其他经营者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很难获得赔偿。
但商标法赋予了公众提起异议的权利,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才予以核准注册,名人本人可以人格权受损为由提起异议。
即使商标已经注册,公众可依第41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另外名人还可通过诉讼手段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提高损害赔偿的数额,强化对受害者利益的保护,势必能激励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强大的反不正当竞争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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