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否已经交满社保、是否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王阿姨于2013年10月17日入职A公司,月工资2250元。

2014年5月26日,王阿姨因工负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

2018年10月16日,A公司单方面通知王阿姨终止劳动合同。

王阿姨不服,便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仲裁及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同王阿姨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2020年,王阿姨办理了健康证并于9月25日重新回A公司单位上班,双方补签了期限自2018年10月17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7月18日,A公司以王阿姨达到退休年龄为由通知王阿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

王阿姨想与A公司协商,却被拒绝。

王阿姨心有不服,但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又不予受理,所以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继续履行与王阿姨签订的劳动合同,直至王阿姨交满15年社保能够退休为止,并请求判决A公司给付办理健康证费用134.4元。

【一审判决】

法庭上,王阿姨提交了相关费用发票、以及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王阿姨及其诉讼代理人表示,王阿姨虽已满50周岁,但是社保并没有交满15年,达不到退休条件,而且现在在职工作,是工伤职工,离开单位就不会享受工伤待遇,而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能履行,2020年办的健康证也可证明王阿姨身体条件合格,能够胜任工作。

A公司辩称不同意王阿姨的诉讼请求。

王阿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并且已告知王阿姨办理健康证费用可以凭有A公司抬头发票报销,王阿姨一直未向A公司提供合格发票,因此未能报销,如其能够提交合格发票,A公司可予以报销。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王阿姨于2021年7月18日达到退休年龄,其与A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因此法院不支持王阿姨要求与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原告交满15年社保能够退休为止的请求。

对于2020年6月16日王阿姨缴纳的医疗费134.4元,被告A公司表示如提供发票同意报销,因此本院判决被告A公司予以支付。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阿姨办理健康证费用134.4元;

二、驳回原告王阿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过后,王阿姨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王阿姨围绕上诉请求提交残疾证、低保证、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

证明因A公司未提供劳动防护安全措施导致工伤残疾,具有过错。

王阿姨家庭困难,有未成年人子女需要抚养,有老人需要赡养,王阿姨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及收入来源。

工伤导致王阿姨后遗症仍需要治疗,如果中止劳动合同就会社保断缴,导致王阿姨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法庭上,王阿姨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自动终止,A公司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王阿姨与A公司之间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阿姨并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不符合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的情形,A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他字第6号文明确答复,劳动关系终止应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因此A公司并不满足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

一审法院未实质审查案件,未审查劳动合同是否达到实质终止条件,未考量A公司的过错责任和王阿姨工伤情况,系适用法律错误。

A公司未提供劳动防护安全设施,导致王阿姨工伤,使王阿姨再就业能力减弱,A公司连续多次违法单方解除与王阿姨的劳动合同,具有主观故意和过错。

王阿姨虽然年满50周岁,但是王阿姨的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工作。

王阿姨与A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阿姨家庭困难,需要王阿姨的劳动收入维持生计。

王阿姨作为工伤职工,目前仍在治疗工伤后遗症,如果A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势必导致工伤保险断缴,王阿姨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续治疗费用王阿姨无力承担。

被告A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其辩称:王阿姨提供证据无法看出是因A公司没有提供劳动防护安全措施导致残疾,王阿姨的工伤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低保证上没有记载有老人需要赡养且其配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王阿姨家庭经济情况与本案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关。

且王阿姨因其个人原因社保缴费没有达到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A公司无关,A公司在王阿姨在职期间足额缴纳了各类社保费用,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王阿姨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关于该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王阿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A公司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王阿姨在职期间,A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现并无证据证明王阿姨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系A公司导致,王阿姨主张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直至其缴满15年社保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王阿姨相关上诉意见均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阿姨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但是现实中劳动者往往会处于较为弱势的企服快车,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与争取非常重要。

上海企服快车周宇龙律师表示,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继续工作而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由于对未能享受社会保障的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常常发生争议。

在实践中,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并不自动终止,但是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文案:许昕悦

编辑:周志坚

审核:曹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