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被告人邹某、赵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2020年期间,钱某(已死亡)聘请被告人邹某、赵某在宜春市某开发区陆续开办了12家企业,并安排被告人赵某管理宜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安排被告人邹某管理宜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
在2019年-2020年期间,钱某利用这些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分别指使被告人邹某、赵某对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2019年8月,钱某指使被告人邹某通过其管理的数家公司,向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份,税额276240.56元。
2020年2月至5月,钱某指使被告人赵某通过其管理的宜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税额103469.88元;向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5份,税额67847.78元。
2020年5月,钱某指使被告人赵某通过其管理的宜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虚开5份,税额83015.25元。
另查明,宜春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邹某、赵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无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为276240.56元,被告人赵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为254332.91元,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鉴于二被告人邹某、赵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邹某、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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