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着近50年悠久历史,多届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等世界大赛的指定器材和赞助商的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掀起一场持续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风暴。
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查
2010年11月初,根据举报,扬州市江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朱爱青、周扣娣夫妇生产假冒伪劣的“红双喜”产品进行查处。
因案情重大,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同年12月下旬,“红双喜”公司与公安机关在朱、周的工厂及仓库内,查获大量的“红双喜”品牌的乒乓球及球拍的成品、半成品、包装品和商标标牌。
经检验认定,确认上述物品全部为假冒伪劣产品。
公安机关当场查扣上述物品并对朱、周执行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核价,上述物品价值为人民币338.18万元。
2010年,案件被列入国家工商总局移送公安机关的《十件典型商标案例》及国家公安部“亮剑”专项行动督办案件。
法院判定侵权行为成立
2011年7月,作为红双喜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笔者代理红双喜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并在当地报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诉请。
法院先后于2011年10月21日、12月15日进行二次庭审,原告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红双喜”产品早在1997年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荣誉称号,是多届世界大赛的指定器材和赞助商,并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知名品牌。被告不仅自己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而且以其为中心,形成了生产、销售假冒“红双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利益链,并且涉案金额巨大。
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曜ㄓ萌ǖ男形率登宄,证据确凿,情节恶劣。
原告产品销售、市场形象、商标信誉和公司名誉都受到了严重损失和损害,被告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和利益,也严重损害了中国驰名商标和民族品牌的声誉和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严重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则辩称:没有将涉案产品投入市场,没有因此获利或给原告带来损失,所以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2011年12月20日,扬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红双喜”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扬州晚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两位被告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因被告没有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12年3月17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商标权保护意识显著提高
近年来,以往薄弱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了明显的进步,商标权的保护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
围绕着iPhone、王老吉等国内外著名商标的归属,相关公司引发了争夺商标权的诉讼大战,引起市场各方的关注。
同样,伴随中国体育走向世界,在国际市场享有良好声誉的知名品牌“红双喜”,通过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案的诉讼,维护了公司利益,净化了市场环境,也使人们对商标权的意义和作用有了新认识,发挥了商标、商标权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其实,早在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更好地审理驰名商标案件,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制,提高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单位:上海市天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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