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海澜宾馆(下称海澜宾馆)在酒店外部及内部使用“海澜宾馆”“海澜商务宾馆”等标识,而且使用包含“hlan”的域名,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澜”字样,涉嫌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后,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海澜之家)将海澜宾馆诉至法院。
日前,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民终236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即判令海澜宾馆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万余元。
据了解,此事的起因是,2016年海澜之家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澜宾馆停止侵犯其“海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澜宾馆虽然注册了“东营区海澜宾馆”的企业名称,但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规范使用,而是突出使用了“海澜”字样,并使用在与海澜之家持有的涉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海澜之家对涉案“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与“海澜之家”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没有证据显示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和使用“hlan.cn”域名上存在侵权行为,所以海澜宾馆使用涉案域名并未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海澜宾馆将海澜之家已经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海澜”商标注册为字号并使用,存在明显搭海澜之家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而且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中故意将自身服务与海澜之家建立密切联系,误导相关公众以为其提供的旅馆服务来源与海澜之家,构成虚假宣传,对海澜之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海澜宾馆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万余元。
海澜之家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海澜宾馆是否实施了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的行为。
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澜之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域名是海澜宾馆注册的,且海澜之家对涉案网站未能显示海澜宾馆通过涉案域名进行电子商务没有异议,因此海澜宾馆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并未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据此,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海澜之家的上述,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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