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湖北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遇到商标被抢注了可以采取如何应对措施:

首先,要明确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抢注”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3.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被定义成“恶意抢注”,而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即使并未构成恶意抢注,你也还是享有一定的“在先权利”的:

1.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

2.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

指已经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3.在先著作权。

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

4.奥林匹克标志权。

5.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

6.特殊标志权。

主要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以上的在先权利中,企业的名称、字号权是比较常用的维权手段。

可以拿出你的工商登记资料,在时间上证明。

知名度来说,企业的宣传资料、使用时间、经营业绩和规模都可以作为证据。

但是,为了避免抢注商标事件发生,企业还是应当对商标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尽早进行商标布局。

因为商标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正如姓名对于我们每个人的重要。

而商标蕴含的无形价值更是企业安身立命的品牌基础。

一个好的商标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什么是商标?商标是用以区别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标记,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

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

在我国,湖北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

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注册,就标志着他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1、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2、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二、商标注册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

1、起商标名称,判断是否违反禁用条款;

2、确定商品或服务类别,对商品和服务名称进行群组划分;

3、进行商标查询,查看是否有相互冲突的在先权利;

4、商标查询通过后,进行商标设计(针对没有图案,又需要标志的企业);

5、准备好相关的商标申请资料,做好文件后提交国家商标局。

三、商标申请周期流程:

1、形式审查:自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申请人资格、所选商品以及提交文件的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即出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实质审查:自形式审查合格之日起10-12个月,就申请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审查有无在先相同/近似商标,有无违反商标法之规定等,审查合格即予以排期公告;

3、公告:为期3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4、发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预留20天的邮件送达期即可发证。

四、益处: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购物或消费;

2、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

4、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财产,信誉的载体,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5、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享有专用权;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6、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转让、继承并可一直延续的重要无形资产;

7、避免自己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而为他人做嫁衣;避免无意侵权,而支付巨额赔偿;

8、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强势品牌奠定基础等。

经常会收到我们企业家关于“专利申请日”的咨询,在知识产权行业,我们常说专利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的防护期是10年,发明专利是前者的翻倍达到20年之多,那这个时间又是从哪天开始计算的?撰写材料的日期?提交申请的日期?还是专利局确定接收申请的日期?

一、专利申请日为哪日?

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提交的方式有多种,通常会选择网络传输方式,部分网络没有普及的偏远地区以邮寄方式提交的以邮戳日为准。

在多国申请专利享有国际专利优先权的,申请日即为优先权!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申请日期不明确,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的,最终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当日为准。

二、申请日有何用?

1、决定专利保护期限,所有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都是从申请日算起,有效期计算的第一天就是以该申请日开始往后延算。

2、影响专利优先权,根据多国共同协议签约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法律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在外国第一次申请专利之日起12个月时间内,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在我国就一样的专利主题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外国专利申请日的日期为优先权日期。

3、决定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所有专利申请的判断吧标准都会有新颖性列入其中,当两个或者多个专利申请相同或者近似引起创新性质疑的时候,根据首次申请日以前的技术为准。

今后,成功注册一个商标只需9个月,这确实是一件令人鼓舞的事情。

但也有人担心。

他说得对。

他的担心也不是“新”的。

他们老了。

湖北商标注册申请确实在提速,但有时申请注册的方式并不顺畅。

例如,如果你想申请某个图形或文字商标的注册,但相似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他们自然要对你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例如,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个图形或文字商标上申请同一个或相似的商标的注册或者类似的货物,一个申请人肯定会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请人可能会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提前使用他人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异议程序自然会启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局律师胡刚告诉记者。

商标工作负责人和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并不陌生,异议情况几乎每天都会出现。

过去,由于一些人的反对,商标从申请注册到取得《商标注册证》奋斗了三五年是很常见的。

一些注册申请甚至因为这个原因“变黄”。

根据现行商标法,任何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都可以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初审并作出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予以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

虽然这一程序只有几十个字,但在实践中,往往意味着三、五年的纠纷和诉讼。

近两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修改《商标法》征求意见时提出,现行的异议程序过于复杂,审查期限过长,影响了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建议简化程序。

在实践中,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恶意提出异议,拖延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的时间,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一些申请人被迫支付物业费,“花钱避灾”,以换取对方的无异议或取消已提出的异议。

因此,商标法修正案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了异议制度。

一是简化了异议程序,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核准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要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或者未注册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其次,为减少实践中恶意异议的情形,以侵害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在上述四种情形中,提出异议的都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异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但实际上,也有少数人只受利益驱使。

虽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与自己关系不大,但也应尽量蒙混过关,造成异议申请出现异常。

《商标法》修订后,堵住了漏洞,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不过,业内仍有隐忧。

随着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的简化,未来商标注册纠纷的解决可能会相对顺畅、耗时。

但由于异议程序的简化,一旦异议被驳回,被异议人的商标将被注册。

此时,异议人可能难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