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种,商标法不仅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时也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并且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规定,也适用于注册商标。
因此,在探讨注册商标使用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什么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作一介绍。
商标使用意义重大,具体有如下几种使用方式:
(1)所谓公开使用,是指商标使用应当在公开的商业领域及相关领域进行。
(2)所谓合法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合法,如果商标使用行为违法,不构成“商标使用”。
比如在烟草类商品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如果某一公司在烟草类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那么无论这个商标使用了多久,无论该公司对这个商标宣传了多久,在商标法上,视为该商标没有使用。
在合法使用问题上,要注意区分商标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和其他行为的合法性。
比如,某公司生产使用某一商标的某种药品,但该药品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即投入市场。
在这个例子中,药品包装未标注许可证违反了相关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但是,商标使用在药品上这个行为并不违法,具有合法性,可以构成商标使用。
(3)所谓商业性使用,是指商标真实的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进入流通、消费等领域,在相关公众当中形成商誉,发挥其区分商品来源,表彰商品质量的功能的使用行为。
单纯的武汉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声明以及单纯的许可、转让注册商标行为,都无法使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结合,无法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因此不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只有使用,才能发挥其区分商品来源、保证商品质量等作用。
因此,商标使用在商标法上意义重大。
在几个重要的商标制度中,“商标使用”都有重要作用:
(1)在申请商标中注册时,如果与他人同一天递交申请,那么在先使用的将获得商标注册;
(2)缺少内在显著性的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可能获得显著性;
(3)在先使用的并取得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获得排他性;
(4)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可以排除代理人、代表人的抢注;
(5)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中,在先使用带来的知名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
(6)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会被依法撤销;
(7)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中,使用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独占性,同时又能激励竞争对手的一种制度。
那么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一、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作用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授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权,侵权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了这种独占性,就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这样才有继续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物质条件,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
据美国某研究单位统计,在美国的制药工业中,如果没有专利制度,至少会有60%的药品研制不出来,因为药品的研制需要高额的投入,而且周期也长,一般需要10年左右。
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护投资的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
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复杂过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艰辛的劳动。
因此,这种无形财产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规范化,使得知识产品的流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正是适应了这个需要。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成果属性,保障作出主要物质技术投入单位或个人充分享有由此所产生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等专属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投资企业的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的竞争,并用法律正确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自觉尊重或被迫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使其有更多的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投向研究开发。
商标申请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常听人说起商标申请在先原则,那么什么是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呢?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哪些区别?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的解答一下:
什么是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武汉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1、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
仅以商品分类为例,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共有42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中国又将其分为485个类似群,体系庞杂,内容琐细,且还不断更新变化,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和判别。
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
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3、我国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则的正当性。
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即如果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受理使用在先企服快车的申请。
小编融洽提示:
1、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
2、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
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自己独资公司能够用自然人名义注册商标吗?
1.自己独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能够以自然人名义进行请求,有必要是营业执照上法人的姓名,受运营范围的约束.
2.自己独资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请求注册商标时应以公司名义进行请求,不受运营范围的约束.不得以法人身份证请求。
解说:个体工商户,是代表自然人参加运营的一个主体,能够简述为代表的是自然人。
而自己独资公司,是一个公司,尽管不具备法人天资,但他是一个公司,并不是直接代表着是自然人。
所以,商标局对自然人注册商标约束后,独资公司,不能做为自然人参加运营的证实资料,而只能作为公司名义来请求注册商标。
一句话:个体工商户,直接代表着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公司行动,不是自然人行动。
所以,在武汉商标注册时,关于商标运用产品的约束是这样的:自然人请求约束其产品的挑选,须与营业执照核准的产品或运营项目相符。
自己独资公司不受产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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