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是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
二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的市场信誉;
三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四是该福建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
一、外观近似的判别准则:
1、独自比照准则
当现有规划或公开的文献与涉案专利有多篇可比照的情况下,选用一对一的比照方法,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规划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比照。
但是当涉案专利是成套出售的商品规划或两项以上的外观规划时,可以用不对的现有规划与对应的各项独自比照。
2、直接调查准则
当现有规划与涉案专利进行比照时,选用直接调查,不能接触东西来进行比照。
例如,放大镜,显微镜等。
3、以商品的外观作为判别的目标准则
在比照时应当仅以商品的外观作为判别的目标,考虑商品的形状、图画、颜色这三个要素发生的视觉效果。
4、全体调查和归纳判别的比照准则
涉案专利与现有规划比照时选用全体调查、归纳判别的准则。
是比照两者的全体,而不是从有些得出成果。
详细而言,全体判别应当将涉案专利与现有规划进行全体剖析比照,找出相同点和不一样点进行比照;归纳判别是对相同点和不一样点进行比照时,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1)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规划全体比对时,应更重视简单被消费者看到的部位。
使用时简单看到的部位相对不简单看到的商品面,一般更具有明显性。
例如,电视机的显示屏面相关于底面。
2)商品被普通消费者认为是惯常规划的,(例如,啤酒瓶的瓶口是圆形),除惯常规划之外的其他有些更具有明显性。
3)商品功用限制的形状对商品全体不具有明显的影响。
例如,轮胎的曲面形状是其功用所限制的,差异商品全体不具有明显影响;但轮胎外表的花纹对商品全体具有明显性影响。
4)有些细小改变对商品全体不构成明显性影响。
例如,手机顶部的开关按钮,有的圆形,有的是长方形。
开关按钮只是一个有些细微的改变,相比之下,在全部商品中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对全部外观发生明显性影响,因而,如只是开关按钮形状不一样(圆形或方形),两手机外观会构成近似外观。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的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值得关注的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明确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客体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是指权利人依法就知识产权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记者注意到,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对比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中的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均为新增内容。
“现代技术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简单易行、成本低廉。
这种‘专有的’立法表述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彰显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丁荣余表示,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使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所在地均难以确定。
大量的网络行为都是跨地域、跨国界的,而互联网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未有定论,这都导致知识产权监管、举证、制裁难度很大。
有关专家表示,民法总则中对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的规定,凸显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了依据。
一、商标异议的定义商标异议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注册的意见。
福建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二、商标异议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主要起着三大作用: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避免登载在《商标公布》上的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三、注册商标异议该怎么处理
1、商标被异议后,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商标异议答辩
2、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后,将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就商标被异议情况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书面的异议答辩材料。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对商标申请人来讲,收到通知书后可以选择提供材料也可以选择不提供相关材料,这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
但从异议实践的情况来看,商标申请人如能针对异议理由,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对于商标局做出异议裁定是有一定帮助的。
虽然不一定能影响最终的裁定结论,但是申请人至少已经尽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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