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与商标同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双方保护各有侧重,只是很多时候给人的感觉是版权可以有可无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
下面先看个商标争议的案例:
争议商标:
第41558000号“NARIS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4794号
异议人:日本娜丽丝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金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日本娜丽丝化妆品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苏州金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4期《商标公告》第41558000号“NARI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ARI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4类“营养师服务;宠物美容服务”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1767号“NARIS”商标、第7168888号“NARIS UP COSMETICS”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除垢剂;抛光腊;化妆品”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供了如下证据:“NARIS BEAUTY SALON及图”作品的创作过程、该作品的《设计权利转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日本的商标注册信息、品牌的宣传与使用等。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的“NARIS BEAUTY SALON及图”美术作品为臆造图形并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对该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异议人在本案中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58000号“NARI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1年12月09日
由上可知,在商标确权中,有版权和无版权,在最终判决时,结果可能是完全相反的。
划重点:
1、申请的商标与他人的美术作品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2、申请的商标的创作来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3.申请的商标在他人取得著作权之后
总结:申请的商标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登记版权的作用:
(1)证明。
作为权利的证明文件,在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作品和追究侵权责任时发挥证明和证据作用。
(2)保护。
为了维护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3)可以更好的巩固商标权的稳定
(4)更好的保护自己商标的完整性,防止被有心人利用,在商标其他类别注册使用,稀释自己的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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