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委辩称,被诉决议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检查程序合法,恳求法院依法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为,第15674129号、第15674130号、第15674131号、第15676860号图形商标由多个具有不一样功能的小图标组合构成,全体上构图和构图元素过于杂乱,有关大众通常不会将之识别为商标,而会将之识别为有关电子产品的待机界面图样,因而恳求的商标注册缺少固有明显性,其注册恳求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由于商标授权实施个案检查准则,苹果公司提出的对于别的一样或相似商标注册获准的状况,并非本案恳求商标注册获准的当然根据。
另外,苹果公司提交的依据不足以证实恳求商标于恳求日之前经宣扬运用已取得明显性,其相应主张缺少现实及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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