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编剧署名权及原著作者署名权被侵,长篇小说《风筝》的作者林宏将同名电视剧《风筝》的出品方北京东方联盟等四家公司诉至法院,北京东城法院昨天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北京东方联盟等公司在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原告林宏诉称,2009年4月30日,其与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其为电视剧《风筝》创作剧本,同时约定其享有原著作者署名权及电视剧编剧署名权。
原告创作并向北京东方联盟公司交付了剧本。
剧集播出后,原告林宏发现该剧编剧署名为杨健和秦丽,或者是杨健和林丽,但没有为自己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
林宏认为,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东阳龙锦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的出品方和制作方,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制片者,未给原告署名的行为严重篡改了事实,已侵犯其编剧署名权和原著作者署名权,并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在涉案电视剧上为自己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连续30日在北京电视台、东方电视台、腾讯视频、爱奇艺、咪咕视频的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被告东方联盟公司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合同约定的涉案电视剧编剧,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并称按照原告的要求,公司与其妻子秦丽而非原告本人就涉案电视剧签订了编剧协议书,并履行了该协议,该协议约定秦丽原创剧本,而非改编,涉案电视剧与原告同名小说没有任何关系;公司已经依约为秦丽署名为编剧,后因公司聘请案外人杨健对秦丽创作的剧本进行了大面积修改,故编剧署名为杨健和秦丽。
被告新丽集团公司、新丽投资公司亦不同意原告诉求,称东方联盟负责涉案电视剧剧本,关于剧本的来源,两家公司认可东方联盟公司的意见,并称原告不是涉案电视剧编剧,该剧也没有使用原告的涉案同名小说,故并不侵权。
龙锦宸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对涉案电视剧与涉案小说、涉案电视剧与涉案剧本的比对结果,发现三者所讲述的故事整体框架及脉络基本相同,人物关系设置也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包含了大量相同或相似的情节和桥段,且该等情节的具体展开方式、设计安排亦多有雷同。
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涉案电视剧使用了涉案小说及涉案剧本。
其次,根据双方合同往来和支付报酬的情况,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真实有效。
涉案合同中曾约定,东方联盟公司“有权决定编剧是否署名”的含义,结合合同其他条款,法院认为此条款应解释为该公司有权决定新聘请的编剧是否署名,而非决定原告是否署名。
对于东方联盟公司辩称林宏要求以其妻子秦丽的名义签署合同,并且实际履行的是与秦丽所签《版权购买及剧本创作协议书》,被告仅提供了证人证言,而该证人长期供职于东方联盟公司,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东方联盟公司、新丽集团公司、新丽投资公司在涉案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爱奇艺网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并赔偿损失15万元。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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