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9日,张某军在域名注册商“商务中国”注册“金宝莱.com”中文域名,其后曾与在金宝莱公司的交流中曾要约高价出售涉案域名。
后金宝莱公司将张某军告上法庭。
审理与判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原告金宝莱公司依法取得注册商标“金宝莱”及字号“金宝莱”的在先商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在被告张某军注册涉案域名时金宝莱公司的商标和字号已经拥有一定的知名度,且“金宝莱”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涉案域名与金宝莱公司的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被告张某军未能举证证明其注册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也无法证明其在涉案域名注册后真实、持续地使用该域名,并且曾向金宝莱公司要约高价出售涉案域名,其也无法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注册的涉案域名已获得一定知名度且能与原告金宝莱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区别。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注册涉案域名行为具有恶意,并构成对原告金宝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注销其注册的诉争域名。
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害,被告不需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但被告应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及其经济价值越来越得到重视。
企业域名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地址,既展示经营主体,又展示其商品或者服务。
域名与他人的营业标识相同或近似,可能导致经营主体的混淆,域名包含他人商标的内容,则可能与他人的商标产生联想或者混淆。
因此,注册、使用域名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本案中,被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与原告在先使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了原告的商誉,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且被告要约原告高价出售诉争域名,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注销涉案域名,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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