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经销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通常由文字、图形单独构成,或由文字、图形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
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的区别:
在修订后的商标法中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其意在于给予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同样的法律地位,意义是积极的。
但对服务商标也简单地采用与商品商标同样的保护措施,这又显然是不够的。
因为服务商标不同于商品商标,我们在对其保护上,不能不充分考虑其不同的特点。
现将二者之间的不同,简要分析如下:
1、二者欲加以区别的对象不同
商品商标所要区别的是某种商品,它一般都有有形的,表现有某种物品。
如“飞鸽”牌的商品商标,它所要区别的是自行车这种商品,使这一品牌的自行车与其它品牌相区别;而服务商标则不然,它所要区别的是某种服务,它一般都是无形的,表现为人的行为。
如“香格里拉”的服务商标,它所要区别的是旅店业所从事的为人们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为,使其与其他旅店的服务区别开来。
由此可见服务商标的区别是难度比起商品商标区分有形商品的难度就大的多。
2、二者的使用方式、宣传效用不同
由于商品商标所要区别的是有形的商品,所以它可以通过印刷、粘贴等方法直接缀附的商品上。
它和商品的结合是非常紧密的,随着商品一起流通,随时供人鉴别、认识。
其宣传效果是和商品同时起作用的,往往人们拿到商品,也就同时看到商标了,因此商品商标比较便于社会公众的识别,使本品牌的商品很容易地与其他品牌的商品区别开来。
而服务商标则不然,它的使用不可能直接缀附在无形的行为上,而只能通过在服务场所布置的招牌标志上、有关工具上、以及在广告宣传中加以体现出来。
其宣传作用往往必须借助一下的宣传媒体来实现。
而且其作用的效果也需要多方面、角度,反复出现、反复强调后,才能引起人们的注意。
3、二者与商号、企业名称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不同
商号,也称字号。
根据我国有关嫠规定,它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使一企业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相区别的关键标志。
商号,与企业名称均同属于业产权。
商品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之间的联系一般不很紧密。
除个别商品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有联系,如“狗不理”既是包子这种商品的商标,也是生产这种包子的企业的商号、名称。
但这种情况往往是少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商品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如“双钱”牌胶鞋,与其生产企业“大中华胶鞋厂”的商号、企业名称就无联系。
再如“北京”牌电视机,与其生产企业的商号、名称“天津通信广播电子公司”更是毫无联系。
所以从实践中大多数情况看来,商品商标与生产厂商的商号、企业名称之间的联系不是十分紧密的。
而服务商标则不然,它与商号、企业名称之间的联系往往是密不可分的。
尤其是其中的文字内容,往往很多的服务商标就是直接采用商号的相同文字。
如前述的“香格里拉”服务商标就是直接采用自己企业的商号(字号)的同样的文字来表现的。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