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撤销的有关内容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具体就跟企服快车一起往下看吧!
近两年,商标局依法撤销3年未使用的商标占撤销申请文的50%以上,说明提出申请的企服快车,大多是有充分依据的,证明被提商标注册人3年中确实没有使用其商标。
但也有一些申请方是另有原因的,比如,提出撤销3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方,想拥有一商标的专用权,但别人已注册使用,申请方先向对方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协议不成又不肯放弃该注册商标的名称,于是想出此招撤销商标注册人的专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实际上,注册人一直在使用其商标。
应该说,申请人的这种动意,是有违《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指出,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指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这其中的“说明有关情况”应该是有所指的。
任何人提出撤销申请的同时,应另附有书面报告,其内容应是被提撤销商标的市场调查结果,或该商标注册人3年内的经营状况调查等有关的文件,只有这样才能说明申请人确实是依法办事。
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近似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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