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私法委员会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制定公约,来解决各国间的法律冲突,以达到逐步统一国际私法的目的。
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由序言、正文和附件三部分组成。序言部分阐明公约的目的是“愿意取消外国公文书需经外交或领事的认证”。正文部分共15条,分别就公文书的定义、认证的定义、附加证明书制度、公约与其他有关条约、公约或协定的关系及公约的批准、生效、加入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其中,附加证明书制度是正文部分的核心,也是公约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公约附件部分附有附加证明书示范格式,以便各缔约国参照使用。
1、适用的空间范围
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而需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各种公文书。”
2、适用的对象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公文书,即涉及公务的文书,因此,以私人身份作成的处理私人事务的文书不属公约适用的文书范围。
3、公文书: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包括检察官、法院书记官以及执行员发出的文书;行政文书;公证书;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放在文书上的正式证书,诸如登记批准书、日期签证及签字证明书。”
办理附加证明书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档案登记表》
如使用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网上填表子系统,则自动生成该表。
2、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 中国公民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华侨且不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应提交护照原件及信息页复印件。
- 港澳台居民,应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外国公民应提交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原件及信息页复印件。
3、申办附加证明书的有效文书原件。
4、国家公派出国人员、留学生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出国任务批件原件。
5、企业申办商业类文书的附加证明书,还应提供商业文书或票据原件、单位介绍信原件。
6、驻华外交或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代办附加证明书,还应提交其出具的照会原件。
7、外交部领事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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