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呢?商标往往代表着商家及商品的信誉,同时牵扯着巨大的利益,一般一些大牌产品在质量有保障的情况下,价格比一般商品会昂贵的多。
而人们往往是看中商品的商标而选择购买昂贵的商品,因此常会引起矛盾纠纷。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的,因为其目的在于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因此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根据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四十四条规定,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那么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的区别有以下两点:
一、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即只有商标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这个阶段,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只有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也就是说此时的商标并未获准注册,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
二、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在司法实践当中商标的异议以及无效宣告之间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商标异议的阶段是商标还没进行注册时,而无效宣告是在商标已经注册了之后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由商标局宣告无效。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公告期满之后还无异议的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获得商标注册证,但尚未获准注册,所以并不是真正的商标。
商标异议与无效宣告申请时间不同、受理单位不同,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商标局提供广大商标权人的一种保护商标的途径。
因为商标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所以企业商标如果被他人注册或是被侵权,将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