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89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592165号“维怡美”商标:
申请/注册号:62592165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4 国际分类:
38类 通讯服务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金桂芳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聊天室(3802)、视频点播传输(3802)、提供在线论坛(3802)、网络广播服务(3801)、电视播放(3801)、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3801)、视频点播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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