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67675号、第16712807号、第14901374号、第15807367号、第10279914号、第8331764号、第18061898号、第9506825号、第74817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九期满未续展,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在呼叫、字母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考勤机”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考勤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308902号“芯控 XINKON”商标:
申请/注册号:57308902 商标申请日期:2021-06-29 国际分类:
9类 科学仪器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应秀微
商品/服务项目:电子防盗装置(0920)、电锁(0920)、生物指纹门锁(0920)、考勤机(0903)、验手纹机(0902)、防盗报警器(0920)、摄像机(0908)、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0901)、阳极电池(0922)、人脸识别设备(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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