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逃债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遇到公司恶意逃债的,债权人可以起诉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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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债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 公司法人独立性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独立承担债务责任。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
2. 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然而,当股东存在以下行为时,可能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利用公司形式规避合同义务、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例如,通过虚构交易、财产混同、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使公司成为其个人逃避债务的工具。
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出资,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损害债权人利益。
妨害清算:在公司破产、解散或清算过程中,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或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隐匿或转移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等,妨碍公司清算,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股东在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或者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清算不彻底,然后注销公司,以此逃避债务。
3.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况。如《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恶意逃债,股东是否会担责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必须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程度。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如果股东没有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且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其原则上无需对公司恶意逃债直接负责。债权人如认为股东存在应担责的情形,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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