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了解到,引起纠纷乃至连环诉讼的商标——富士FUJI被撤销了。
2008 年11月,经过异议复审程序,广东省番禺富士电梯公司申请注册的富士FUJI商标被裁定核准注册。
后经转让,香港富士电梯控股公司成为富士FUJI商标所有人。
2009年以后,番禺富士和香港富士联手,将广东省惠州富士电梯公司、江苏省苏州富士电梯公司等5 家企业告上法院,诉其侵犯了富士FUJI商标专用权(本报曾多次报道此案)。
2009年5月至9月,苏州富士电梯公司、中国电梯协会等5 家单位先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富士FUJI 商标的申请。
5家单位的申请人指出,目前国内以富士、FUJI作为电梯品牌的制造企业有20 余家,包括上海富士电梯公司、惠州富士电梯公司、辽宁富士电梯公司和富士电梯(四川)公司等大型电梯制造企业。
这些企业有的是日本富士电梯株式会社参股了,有的是与日本富士电机控股株式会社合作,有的是在电梯产品的控制驱动关键部件上使用了日本富士电机控股株式会社的变频调速器和电梯专用电机。
这些企业使用富士FUJI“作为企业字号或产品品牌,各有其特定的历史缘由,并无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近日作出的争议裁定书指出,中国电梯协会、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提供的证明表明,在争议商标注册之前,富士FUJI 作为企业字号或产品标志在国内已广泛使用在电梯产品上,此种情形已成为电梯行业约定俗成的通例。
根据现证据,自1994 年起,就有电梯企业将含有富士的文字作为字号,并在提供的电梯产品上突出企业字号,富士FUJI 实际上已成为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
这种实际状况在客观上使得富士FUJI 用于电梯等产品上难以起到商标所具有的区别产品来源的功能。
所以,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
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富士FUJI 商标。
2009年,香港富士电梯控股公司和广东番禺富士电梯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苏州富士电梯公司等5 家企业商标侵权。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富士FUJI商标中的富士系日本知名地名富士山或城市富士的通常指代,FUJI 则为罗马字母表示的富士一词的读音,两者均非臆造,且为中国公众所熟知。
所以,富士FUJI注册为电梯产品商标,显著性较弱。
法院同时认为,在国内,富士FUJI作为电梯企业的字号及商标标志的现象大量存在。
结合原告注册商标获准时间、使用历史及其知名度、苏州富士善意使用的主观因素等,可以认为,虽然苏州富士电梯公司在使用其企业名称时突出FUJI部分,但该行为未造成市场混淆,所以依法不应认定苏州富士电梯公司对涉案的第1241436号富士FUJI注册商标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两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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