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液体冷却装置; 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44257号“flytec”商标、第20382587号“FLYTEX”商标、第17398550号“弗莱帝 FLYTEX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1942号“Flu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且引证商标二很可能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阻挡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供暖装置;液体冷却装置; 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故关于该三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供暖装置;液体冷却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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