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54936号“苏萨su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协商实质审查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巨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系恶意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证据;申请人与关联企业的证明;申请人官网简介;获得荣誉;宣传报道;“苏萨国际”百度百科;广告宣传证据;销售证据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处于协商注册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文字构成和呼叫完全相同,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易于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注册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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