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上涨比较快的时候,卖房人违约,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总房价的20%)不足以弥补守约方买房人的损失。
而买房人的损失主要表现为房价上涨的损失,房价上涨的损失即一个差额,因此,对房价进行评估是计算买房人损失的重要步骤。
但是以什么时间点评估房价合理呢?这要分两种情况:
1、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且(此时)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应当以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事件点作为计算房屋差价的时间点。
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时间点好判断,何谓合同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分为事实上不能履行和法律上不能履行,前者如卖房人将房屋拆除(房屋灭失),后者如卖房人将房屋出售给了善意的第三人。
之所以在此情形下买房人要以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时间节点作为计算房屋差价的时间节点,是因为这种情形下,买房人不能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只能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买房人因此而产生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企服快车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不能向卖房人主张扩大的损失(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之后的房价又上涨的损失)。
2、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合同还可以继续履行,此后发生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事件,则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时间点为计算房屋差价的时间点。
如卖房人拒绝履行过户义务超过了宽限期(如15天),买房人有履行能力(能全款买房),房子也没有抵押没有查封等权利限制或者权利瑕疵,此时,卖房人虽然构成了根本违约,但是买房人有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不能要求将此时间节点作为主张房屋差价的时间节点。
但是此后,如房屋因另案被查封,房屋交易不能继续进行,则买房人只能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则应当以房子被另案查封的时间节点(即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时间节点)作为计算房屋差价损失的时间节点。
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后扩大的损失应当由卖房人自己承担,而不能要求作为守约方的买房人承担,因为买房人在那个时间节点有充分的合同和法律依据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买房人此时并不产生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恰恰相反,作为违约方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补偿性),但是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因此,法院在决定评估的时间节点的时候,往往更倾向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不会对守约方苛以过重的要求。
比如,即便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时候,买房人由于不能支付全部未付款(一旦诉讼,卖房人不配合贷款,买房人无法申请银行贷款,买房人只能全款买房。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会考虑买房人的履行能力,如果买房人不能全款买房,法院也不会支持买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或者不能涤除标的房屋上的抵押或者查封而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严格讲,应当以卖房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时间作为评估房价的时间,但是在房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法院有可能会以卖房人收到买房人解除合同的函或者诉请时作为评估房价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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