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结婚前买房,我借款帮他出的首付,但是签合同时,儿子执意只写女方的名字,可现在又闹离婚,这房子会不会成为女方婚前财产?”6日上午,洪山区人民法院和平法庭副庭长陈钢做客本报“周二之约”热线接听读者咨询,市民陈女士讲述了发生在自家的烦心事。
陈女士介绍,2015年,儿子谈了个女朋友准备结婚,为了给儿子准备婚房,她找侄女借款70余万,作为买房的首付款。签合同时,因为儿子对女朋友用情很深,又觉得马上要结婚了,不应分你我,所以签买房合同时,只写了女方的名字。
买房后两个月,儿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如今,孩子已经两岁多,两人却遭遇感情问题,准备离婚,“一环内的房子,当时全款不到200万,现在价格已经涨到近400万了。媳妇就认为,当时是以她自己的名字购房,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请问这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陈女士咨询。
对此,洪山区人民法院和平法庭副庭长陈钢表示,这处房产的首付款是陈女士为儿子准备的婚房,出面找侄女借的,这笔债务要结合相关证据具体分析。到底是陈女士、陈女士儿子承担,还是儿子两口子共同承担?这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产,只是因为其他原因写了女方的名字,并且婚后一起还贷款,所以并不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均需要证据说话。
陈钢还称,进入诉讼程序对房产分割时,法院会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在对债务清偿完毕后,对剩余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房产的增值部分。
文章来源:中国网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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