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需要使用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来证明优先权的,企服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各国对电子交换服务的一些特殊要求,包括优先权文件的认可、服务启动的条件、在先申请号的格式规范、信息错填漏填的处理以及优先权文件的审查。
(一)向OFF提交授权文件
根据美国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规定,在美专利申请尚未公布或者公告的,其申请人应当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为“美局”)提交授权文件(例如,PTO/SB/39或者PTO/SB/01表格),同意美局向其他服务参与局提供申请文件副本,美局才能够将该在美申请文件通过电子交换方式提供给其他服务参与局。
因此,如果在美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尚未公布或者公告,申请人应当在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或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立即向美局提交授权文件,否则专利局将无法为申请人成功获取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无需向韩国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提交授权文件。
美国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规定可参见美国专利商标局网站。
(http://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patents/process/file/pdx/PDX_Overview.pdf)
(二)中美、中韩及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的启动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正确填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并且原受理机构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韩国知识产权局(KR)及欧洲专利局(EP)的,专利局将为申请人启动交换服务,无需申请人另行声明。
在先申请为外观设计申请或PCT国际申请时,专利局不会启动交换服务。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或分案申请要求优先权的,专利局不会启动交换服务。
中美、中韩及中欧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服务仅针对申请时请求书中填写的要求优先权声明启动一次,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请求办理。
(三)在先申请号的格式规范
为确保电子交换服务成功,申请人需要在请求书中填写格式符合规范的在先申请号。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先申请号格式为:
11123456(8位数字)或11/123456或11/123,456(标点均为英文半角)
欧洲专利局在先申请号格式为:
14123456(8位数字)
韩国知识产权局在先申请号格式为:
10-2014-1234567或20-2014-1234567
填写不规范的申请号可能会导致交换服务无法启动或者优先权证明文件获取失败。
(四)错填在先申请信息与或在先申请信息不完整的处理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错填在先申请信息,或者未完整填写在先申请信息,专利局将无法为申请人启动交换服务。
申请人在更正或者完善在先申请信息时,需要自行提交经在先申请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五)优先权文件的审查
专利局通过优先权电子交换服务获取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以申请日作为副本提交日。
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经证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题录译文,必要时还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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