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于对某些文字或图形的喜爱,结合自己行业特点,臆造出自己喜爱的品牌名,并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是企业普遍采用的方式。

但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剧增和汉字组合形式的有限,商标注册成功率降低。

如果申请人对某个商标特别喜爱,可以考虑通过购买、商标转让的方式,获得在先商标。

“56°商标被驳回”案情介绍

比萨利餐饮公司于2014年9月向商标局提交“56°”在第30类“面包干,果子面包,蛋糕,月饼,面包,糕点,面包屑,小蛋糕”等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

经过审查,认定“56°”商标与扬州三笑物流有限公司在先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2863515号“56”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56°”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考虑到比萨利餐饮公司已推出“56°”品牌蛋糕、糕点,并受到消费者认可的情形。

商标代理人在限期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第15371303号“56°”商标的驳回复审。

但未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仍予以驳回。

比萨利餐饮公司联系商标持有人 商讨商标转让事宜;企服快车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状,主张引证商标转让中,请求中止审理,等待引证商标的转让核准。

2016年5月,出现了重要转折,比萨利餐饮公司和扬州三笑物流公司达成商标转让意向,签署独占使用协议,交接商标证书,并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材料。

“比萨利商标授权案”顺利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