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百年御马房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马房公司”)在第27类地垫、汽车毡毯、垫席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御马房”商标,而就在御马房公司申请注册“御马房”商标前五个月,东莞市银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声公司”)在第27类地垫、汽车毡毯、垫席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御马”商标。

银声公司认为御马房公司注册的“御马房”商标与自己在先申请的“御马”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不应被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即“御马房”商标)与引证商标(即“御马”商标)在文字构成与整体外观均有所区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且争议商标注册已有数年,银声电子公司亦未提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导致市场混淆的证据,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银声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

1,“御马房”商标和“御马”商标注册在近似商品上。

2,“御马房”商标与“御马”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这是关键。

3,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主要是从商标标识的音、形、义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这三个方面如有一个方面不构成近似,则商标间不构成近似。

4,本案主要是考虑“义”,即含义。

这两个商标,在发音和字形状方面,非常可能被法院认为近似,如果含义再近似的话,就是近似商标了。

“御马房”和“御马”在含义上是不是近似呢?

1、“御马房”一词源于明代“御马苑”,是皇家养马机构。“御马房”还是一种建筑物,养马的场所。

创立之初,御马房公司以“御马房”为企业名称和产品及服务商标,寓意为车主提供最顶级的“皇家”式服务。

2、“御马”所表达的含义“皇家御用的马”,未见其他含义。

3、“御马房”和“御马”这两个词都不是臆造词。

这两个词都有自己独特的含义,作为消费者一般可以区分开。

法院认为:

1、判断商标近似,应当从商标本身的音、形、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还应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按照汉语的指代习惯,普通消费者面对“御马”、“御马房”文字均容易与汽车等交通工具产生联想,仅以商标中包含同样的词语选择认定商标近似,难以体现商标元素选择和创意的公平合理。

在办理商标近似案件的时候,深入分析商标的音、形、义,尤其是“义”往往是案件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