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制度被简称为“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
实践中,竞争对手常常利用这一条法规来撤销掉障碍商标,导致原来的商标注册人丧失占有权。
如果不幸遭遇到这种情况,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使用过。
有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1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
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
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
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
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
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
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
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
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不过,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使用证据。
4包装物
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
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
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
这些商标标识实物往往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
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
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证据。
7其他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
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企业拿到商标并不意味者高枕无忧,不仅要树立“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意识,更要在注册新商标时,及时使用起来,并注意保管好商标使用证据,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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